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32号公告发布,自2013年9月1日实施。其中11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原国家标准《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260-96同时废止。
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~9度地区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:
1 单机容量为12MW~10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。
2 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。
3 电压等级为110kV~750kV交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。
4 电压等级为±660kV及以下直流输变电工程中的电力设施。
5 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术语和符号
第三章 场地
第四章 选址与总体布置
第五章 电气设施地震作用
第六章 电气设施
第七章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建(构)筑物
第八章 送电线路杆塔及微波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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