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规范适用于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建、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,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、炸药、弹药、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。
1、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。
2、增加道路隧道、油罐区、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。
3、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。
4、将原第4章(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)、第5章(系统设计)与第6章(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)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(系统设计)。
5、增加区域显示器、模块、图形显示装置、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。
1 总则
2 术语
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
3.1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
3.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
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
4.1 报警区域的划分
4.2 探测区域的划分
5 系统设计
5.1 一般规定
5.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
5.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
5.4 火灾应急广播
5.5 火灾警报装置
5.6 消防*电话
5.7 系统接地
6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
6.1 一般规定
6.2 消防控制室
6.3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
7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
7.1 一般规定
7.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
7.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
8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
8.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
8.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
8.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
9 系统供电
10 布线
10.1 一般规定
10.2 屋内布线
附录A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
附录B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
附录C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
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(建议性)
D.1 特级保护对象
D.2 一级保护对象
D.3 二级保护对象
附录E 本规范用词说明
附加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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