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1 本标准规定了公用管道(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)的材料、设计与计算、制作与安装、检验与试验、安 全运行与维护等与安全相关的基本要求。
1.2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城镇燃气管道和城镇热力管道:
a) 燃气管道:由门站、储配站、各类气源厂站等燃气厂站至用户之间或厂站之间公用性质的燃气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。附属设施包括线路阀室、调压站(含调压箱)、凝水缸等,详见图1。
b) 热力管道:由热源出口分界点至热用户(民用或工业)进口分界点之间,敷设在城镇范围内的 蒸汽管道和热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,详见图2。其中蒸汽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.5MPa, 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℃;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.5MPa,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 200℃。
1.3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:
a) 燃气系统中厂站内(调压站除外)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系统中厂站内(热力站和热分配站除外)的 热力管道;
b) 工业用户内部燃气和热力管道(以厂界划分);
c) 商业和居民用户内部燃气管道(以用户引入管阀门为界)和热力管道(以热力入口为界);
d) 燃气和热力设备内部管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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