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—2006和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—95同时废止。
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建筑:
1 厂房;
2 仓库;
3 民用建筑;
4 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(区);
5 可燃、助燃气体储罐(区);
6 可燃材料堆场;
7 城市交通隧道。
人民防空工程、石油和天然气工程、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,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,宜从其规定。
1 总 则
2 术语、符号
3 厂房和仓库
4 甲、乙、丙类液体、气体储罐
5 民用建筑
6 建筑构造
7 灭火救援设施
8 消防设施的设置
9 供暖、通风和空气调节
10 电 气
11 木结构建筑
12 城市交通隧道
附录A 建筑高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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