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0.1 本部分规范了电力建设工程水处理和制(供)氢设备及系统的施工、检验和试运的技术要求。
1.0.2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和核电站常规岛的水处理和制(供)氢设备及系统的施工、检验和试运行。
1.0.3 水处理和制(供)氢设备及系统的施工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、合同协议及制造厂有效技术文件的要求执行;如设计、合同协议及制造厂无明确要求或要求不全面时,按本部分规定执行;如需修改或变更,应由设计单位、设备制造厂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,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。
1.0.4 建筑工程应满足《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1部分∶土建工程》DL5190.1的规定,特殊要求应按本部分相关规定执行。
1.0.5 水处理和制(供)氢设备及系统的施工除应符合本部分外,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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