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0.1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,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 量,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 规,制定本规范。
1.0.2 新建、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 筑的声环境、光环境、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、检测及 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。
1.0.3 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 本要求 。
1.0.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,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。其中,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,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。
1.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》GB 50033-2013第4.0.2、4.0.4、4.0.6条
2.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 50096-2011第7.3.1、7.4.1、7.4.2、7.5.3条
3.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》GB 50118-2010第4.1.1条
4.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》GB 50176-2016第4.2.11、6.1.1、6.2.1、7.1.2条
5.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GB 50325-2020第3.1.1、3.1.2、3.6.1、4.1.1、4.2.4、4.2.5、4.2.6、4.3.1、4.3.6、5.2.1、5.2.3、5.2.5、5.2.6、5.3.3、5.3.6、6.0.4、6.0.14、6.0.23条
6.《住宅建筑规范》GB 50368-2005第3.1.8、7.1.1、7.1.4、7.1.6、7.2.3、7.3.1、7.3.2、7.4.1、10.1.3条
7.《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》JGJ 153-2016第4.4.11条
8.《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354-2014第9.1.4(1)条(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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